中共长治市委

长治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围绕我市“创环境、调结构、全面建小康”的总体工作思路。按照实施新一轮百强调产和大绿色发展战略要求,现制订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一、提高战略地位,明确指导思想

  1、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宪法确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日益成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实践证明,区域经济的增长点在于民营经济,民营经济是富民经济、环境经济、政策经济,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全面放开、彻底放开、长期放开,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努力营造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社会氛围,整体推进我市民营经济超常规发展,在大发展中实现大跨越。

  2、我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消除歧视、放宽准入、放手发展”的方针,紧紧围绕大绿色发展战略和百强调产工程的实施,确立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发展新格局,以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为重点,加大行业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不断提高经济增长质量。通过政策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投资创新和环境创新,引导和扶持民营经济上数量、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实现民营经济发展新飞跃。

  二、放宽准入条件,拓展经营领域

  3、放宽投资领域。凡是国家没有明确禁入的领域都要向民营经济开放,凡是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都要鼓励民营经济加快进入,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或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环报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城市公用设施、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都可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已建成的项目,可以向民营企业出让股份或特许经营,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

  允许民营经济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投资创办盈利性医疗机构。支持民营投资者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改组和改造。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非义务教育以及学生公寓、食堂等教育后勤设施,投资文化、体育产业化项目和科普、旅游、民政社会福利设施。

  继续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以参股、购买、租赁、承包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转制、资产重组,并同等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

  4、放宽投资人资格、注册资金和投资方式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新设立民营企业的注册资金在 200 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一次注入有困难的,允许实行分期到位,投资人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的 10 %(最低不少于 3 万元),1年内注册资金追加到 50% 以上,其余部分可在 3 年内到位。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农产品加工和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 50 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 10% 以上,其余部分可在 3 年内分期到位。

  注册资本在 10 万元以下的企业,凡有银行进帐单的,不再提供验资报告。

  从事研究、开发、转化、咨询及服务的民营科技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 3 万元。

  创办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出资的,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允许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 35%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等经认定评估,可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

  5、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允许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的,若在同一登记机关可实行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申请登记。

  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6、鼓励科技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无业人员创办各类企业。对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之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应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一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

  7、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可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改制为非公司制企业的,企业可选择变更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改制为有限公司的,按有限公司的登记程序办理。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原审批文书有效期内的,可从事该项经营活动,并在半年内办理审批手续变更事宜。

  8、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商业和长途贩运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凡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农民参照国家对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三年内免收注册费、管理费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可暂不办营业执照。凡农民创办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民营企业,以及下岗职工和困难农民开办企业的免收开业注册费。

  9、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和企业冠名条件。民营企业组建集团,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放宽到 1000 万元,控股子公司放宽到 3 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 2000 万元。凡获得国家或省市名优特新产品或国家专利产品证书的民营企业,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达 400 万元,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达 500 万元,科技咨询服务企业注册资本达 200 万元,均可冠市名或申报冠省名。

  10 、减少企业创办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期限,提高办事效率。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要坚持“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一次办结”的原则。办理时限最多不超 5 个工作日。

  除国家法规、法律明确规定的项目外,民营企业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实行登记备案制。对依法设立的前置审批项目,必须向社会明文公布,公开办证条件、审办程序和办事时限。

  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简化各种年检手续,对符合免检条件的民营企业实行实质性审查制度。

  三、拓宽融资渠道,多方筹集资金

  11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民营经济发展与行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市、县两级用于结构调整支持资金和各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支持民营经济的比例,要逐年按财政增幅比例提高。

  民营经济申报的符合市行业结构调整政策的项目,同等享受现有的技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结构调整贴息入股资金以及财政贴息、财政资助和低息贷款等方面的倾斜优惠政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市、县两级分别建立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 )政府拨付的用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周转金;( 2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每年上缴税金增长部分中的 20% ;( 3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上缴的煤炭能源基金留市部分。此项基金用于扶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要求,市财政从 2005 年起连续 5 年每年安排 500 万元作为扶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与服务、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技术创新、人员培训和信息咨询等。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参照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的规定,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发展局)制定。

  12 、加快完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各县市区要在市建立三个专业担保机构,并给予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出资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企业法人出资、法人独资、企业及社会力量拆资入股等方式,以社团法人、股份制等形式成立互助性、自律性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国土、房地产、工商、车辆管理等法定登记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反担保登记,以促进担保业务全面开展。

  13 、建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评价体系。由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牵头,建立长治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库。按照信息库所列各项目的贷款风险指数,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资本信用、经营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还款信用、合同信用、法人信用、资本注册、企业荣誉、职工待遇等十个方面分主要指标和辅助指标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提供给相关的单位和部门。实现信用信息查询的社会化,提高民营企业信用透明度和知名度。逐步建立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等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和管理制度。

  14 、建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银行、担保机构可以采取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担保贷款出现坏帐损失时各自承担的比例;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经金融机构认可的项目,在担保贷款时出现的坏帐损失,分别由市或县级政府给予 10% 的补贴。

  15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改进对民营企业的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改善金融服务,开发适应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融资服务项目,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努力增加贷款规模。民营企业贷款占新增贷款的比重要逐年提高。

  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探索推进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贷款。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给予一定贷款额度,由企业按经营情况循环使用。完善民营企业土地、厂房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问题。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发展,积极推广委托贷款。

  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要简化贷款手续,允许民营企业依法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获取贷款;民营企业依法获取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经评估也可作为质押获取贷款。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社会性地方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

  16 、有效调动民间资本。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各种方式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努力在费用减免、债务剥离、优质资产注入和富余职工安置方面创造良好条件。

  按照《山西省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努力形成一批社会化筹资、市场化运作、有一定规模的风险投资机构。

  对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用事业项目,积极推进BOT(政府授予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由企业建设——经营——转让)等融资方式,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各方面资金。积极支持信托业发展,不断壮大资金信托规模,为社会资金开辟新的投资渠道。

  鼓励民营企业与国外、省外投资者合资合作。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国外贷款项目信息发布制度,支持民营企业申请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对与国外合资、合作和外国独资企业,市、县两级政府拿出一定的资金给予奖励支持。

  加强投资引导和投资服务。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平台及时向全社会公布投资信息。原则上每个月发布一次新批准的投资项目信息。

  四、依托科技进步,加速百强调产

  17 、扶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列入社会发展以及行业结构调整规划,积极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知识产权保护。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认定由市中小企业局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落实。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兴办的企业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采用股份制形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可将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 20% 的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者;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可从转制基准日的企业净资产中划出 15 %的股份作为创业股和管理股用于奖励科研和经营管理有贡献的人员。

  在省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 2 年企业所得税。

  民营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盈利的民营工业企业,若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 10 %(含)以上的,经申报税务机关批准立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允许再按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50 %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8 、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对民营企业获得发明专利的,市、县两级知识产权部门给予一定支持;已经产业化的专利技术,经市主管部门确认,可以直接参加市级科技评审。鼓励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市政府给予 50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由县级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19 、大力奖励推动科技进步人员。积极鼓励社会科技人员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民营企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研成果推广等方面工作,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对市级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获得者,市政府奖励 10 万元;对市级科学研究奖、技术创新与开发奖和成果推广成效显著奖获得者,市政府奖励 5 万元;对省级、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科学研究奖、技术创新与开发奖和成果推广成效显著奖获得者,市政府再奖励省级和国家级奖励金额的 50 %。

  20 、实施名牌战略。要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和民营企业家增强品牌意识,积极注册商标。凡民营企业产品获得驰名商标或国家级名牌产品的,由市政府奖励 60 万元;获得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的,由县级政府奖励 30 万元。

  21 、按新百强发展要求,扶持有差异化能力的民营企业做强做大。从今年起,要根据企业经营资产、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和知识产权拥有量及企业信用度、知名度等指标,建立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排行榜。在此基础上,每两年评选一次“当代潞商”和全市百强民营企业。市、县两级政府对评出的“当代潞商”和百强民营企业负责人给予大张旗鼓的表彰奖励。

  对进入新百强的民营企业和省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集团,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运行检测,并在电、水、地、煤、运等方面优先安排。

  22 、支持民营企业加大投入。对实际投资超过 3000 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项目和技改项目,实际投资 300 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和高新技术项目以及社会事业服务性项目,按该项目投产后上交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农产品加工项目 40 %,工业项目 30 %的比例连续 3 年对企业给予奖励。

  23 、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向农副产品加工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各级政府的涉农扶持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的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人员培训以及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建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 】 62 号)精神,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加快“绿色通道”建设。本市生产的通过绿色认证的农产品、农副加工产品及鲜活产品运输车辆,免收道路通行费。

  24 、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旅游、轻纺、特色手工艺品和商贸餐饮、交通运输、社区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吸纳当地劳动力 100 人以上的民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对安置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失地农民的民营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2 】 12 号)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发【 2003 】1号)文件执行。

  民营企业以承包、租赁、转让等方式开发和经营旅游景区景点以及旅游设施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可享受同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扶贫实验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的扶持政策。

  25 、扶持发展资源深加工企业、轻工企业、医药制造企业。市、县两级政府都要在调产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资源型民营企业延伸产业链,向清洁能源生产推进,发展高中档煤化产品、精密铸造、粉末冶金、镁加工等资源深加工制品和医药轻工产品。

  加强环境污染防治,严把新建企业和新上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关,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坚决淘汰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企业和设施。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26 、重点培育一批大型民营商业、餐饮连锁企业和现代商贸物流配送企业、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大型建材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和各种类型大型特色市场、采购分拨中心及商品批发中心。对列入重点扶持的连锁企业,可依照税收法规申请实行汇总纳税。

  五、创新人才机制,激发民企活力

  27 、鼓励社会优秀人才进入民营企业。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批准自愿离职到民营企业工作的,3年内原单位发给基本工资。3年期满,继续留在民营企业的,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转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工龄达到 20 年的,经批准可参照提前退休待遇给予补偿。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保留人事关系 5 年;在民营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申报参加国务院特殊津贴、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优秀专家及有关荣誉称号的评选,以及全国和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转业退伍军人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工作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劳动、人事代理手续。

  28 、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经批准兼职从事民营经济。城镇失(待)业人员或下岗职工从事民营经济,经批准可予办理劳动合同招工手续或接续劳动关系,计算工龄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与民营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原企业应予以支持,经劳动部门批准,人事关系可挂靠在劳动力市场,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企业应交部分由所服务的民营企业承担,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时,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29 、加强对民营企业职工的专业技术培训。各类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要向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开放。市、县两级要建立民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基地,加强对民营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经认定的民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基地,同级财政可安排一定的培训费资助。民营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1.5 %- 2.5 %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继续开展民营企业职工技术职称评定和职工职业技术鉴定工作,并颁发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30 、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把培训民营企业家纳入全市干部培养计划,市、县两级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发展局)、行政学院(干校)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对民营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各类培训。人事部门和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发展局)要逐步建立经理人才与测评中心,推进经营管理者市场化和职业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

  31 、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进城镇落户。凡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在城镇投资,且在该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配偶双方的父母均可在该城镇落户。民营企业录(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在企业所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有关证明可在该城镇落户,允许民营企业建立集体户口,并放宽审批条件。对外来投资创办民营企业未在当地落户者,其子女入托、入学、入伍、就业、住房等凭营业执照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以户籍为由增收借读费、搭读费等任何附加费用。

  六、实行平等用地,优化资源配置

  32 、统筹安排民营经济发展用地。各级政府应把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所需经营场所列入当地的城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用地需求,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投资复垦荒山、荒地或废弃地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按照“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从获利年份起,3年内免交各项土地税费。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民营企业项目、中小企业项目,不受用地计划指标限制。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捐资兴办的文化、体育、教育、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用地,可依法实行划拨供地。

  33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转改制时,国有、集体企业资不抵债以及净资产不足以提留费用的,经市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冲抵企业负资产,并按规定提留费用。剩余土地资产由改制后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34 、民营企业盘活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存量土地用于工业生产,可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其土地年租金可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减免。在租赁期限内,企业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后,可将土地使用权转租、抵押以及与他人联营、合资、合作、合股。

  35 、返还土地有偿使用费。农副产品加工民营企业、出口创汇民营企业、科技型民营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传统产业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土地有偿使用费市、县两级留成部分的 60 %返还企业。其它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土地有偿使用费市、县两级留成部分的 50 %返还企业。

  36 、切实保障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权益,不得侵占和任意拆迁、缩减,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其建设用地的,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七、实行优惠待遇,扩大对外开放

  37 、民营企业进出口经营实行备案登记制。凡从事进出口经营的民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到主管登记机关登记即可。登记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手续。

  38 、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内引外联的“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竞争。积极支持和帮助民营企业申报国家设立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办企业和境外企业带动国内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同样享受有关政策扶持。每年从市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拿出 50 万元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参加各类经贸洽谈会和产品展销会。

  39 、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国家和省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确保落实到位。

  新办的高新技术、环保、社会福利等国家鼓励行业的民营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费用和扶贫、救济、“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在税前列支。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认真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尽快废除在立项、进出口、投融资、税收、用地、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办理证照、收费等方面对民营企业的不公平待遇规定。

  八、加强组织领导,创优发展环境

  40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毫不动摇地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实施百强调产、推进小康建设的头等大事来抓,把发展民营经济的服务措施引深到政府转变职能上,把优化发展环境作为一把手的第一要务工程。市、县两级都要成立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指导、协调、督查、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对民营经济发展进行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合力。工商联和各种协会、商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沟通民营企业与党和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

  41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组织引导民营企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民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

  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积极推进建立民营企业党、工、团、武基层组织建设,认真开展在民营企业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努力提高民营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水平,提升民营企业的凝聚力和创新能力。

  要在民营企业中加强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作,建立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抓紧建立和完善包括劳动用工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及生育保险制度在内的民营企业社会保障体系,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保险费。要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2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重点在审批立项、检查、收费上予以改革。按照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少添乱、多设路标、不设路障的要求,在积极改进对民营企业的管理与服务上,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责任化。对全市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同一职能部门原则上每年只能检查一次。税务和质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检,每年不得超过两次,特殊情况需请示同级分管领导方可进入。要在民营企业中推行零检查经营月制度。每月初至 25 日,除安全生产检查和经批准的专项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和商户进行检查、评比。坚决制止对民营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非法改变民营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对民营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资金等强制措施。坚决打击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净化社会环境,司法机关要提高法规服务水平,公开、公正、公平地依法审理、裁决、调解民营企业的各类纠纷。

  43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对涉及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编印成册,发至所有民营企业。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44 、推行行政审批“通行权下放,否决权上收制度”。通行权下放,即实行“一审制”,对窗口人员高度授权,合并办事环节,实行一人受理、全程服务、终身负责、公众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否决权上收,即当窗口人员认为企业申请有违相关规定,不能核准时,受理人员不得直接驳回企业申请,必须报部门主要领导研究后方可作出驳回的决定。

  45 、切实加大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转变作风,真正确立民营经济的战略地位,千方百计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优良环境,切实解决部分领导和办事人员对发展民营经济没动力、没压力、不发热的问题,并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服务职责,制定出为民营经济提供优质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同时,实行民营企业对有关职能部门服务质量的听证、例会和评议制度,定期开展“企业家评环境”活动,并将听证、例会和评议结果在媒体公布。对为民营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继续发挥行风评议和创环境监督作用,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健全监督制度,制定监督办法,设立举报电话,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阻碍、刁难民营经济发展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要严肃批评和查处。

  46 、认真抓好落实。市县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对涉及本部门职能的有关条款,制定实施细则,送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备案。对不符合本《决定》精神的文件进行清理。各县市区委、政府要结合实际,抓好本决定的落实。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决定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本《决定》由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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