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县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长治县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非企业法人性质。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高起点、全方位为全县中小企业创业服务。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治县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长治县中小企业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山西省长治县迎宾西街 84 号(县中小企业局办公楼一楼)。

    第六条 本单位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长治县中小企业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壹拾伍万元。出资者:长治县中小企业局,金额:壹拾伍万元(包括固定资产投入和现金)。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九 条 设立长治县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中心。企业编制,人员 2-5 人(需要有多方面的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经验),承担“长治县中小企业创业服务平台”的功能。

    第十条 服务的组织方式有:

        (一)、开通“中小企业服务咨询热线”电话,免费为企业提供即时服务。

        (二)、直接为企业提供一般性、常规性服务,收取成本费。

        (三)、征招长治市范围内优秀的、有资质的有关单位(如大专院校、科研部门、评估中心、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等)和服务公司(如担保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策划公司、广告公司、庆典公司等),通过认定,确定为本中心的协议服务单位。对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在本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收取低于市场价的服务费。

        (四)、征招长治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上各类优秀专业人才,通过松散的形式组织起来(通过考核、确认资格、不占编制),按企业所需的服务项目,分配、承接相应业务。按项目收取、给付劳务费。

        (五)、帮助中小企业联系、沟通涉及省内外有关单位的工作和业务关系。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本中心本着为中小企业做“高起点、全方位”创业服务的宗旨,做到企业需要什么样的服务,就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就现状来看,拟定提供九个方面的创业服务。

    第十二条 人才资源服务方面:沟通人事部门、人才市场、各大专院校、各大中型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引进人才;建立人才库;帮助企业开展人才培训等。

    第十三条 技术服务方面:组建项目库;为企业推荐技术人才,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对外技术协作与合作;帮助企业进行重点技术攻关等活动。

    第十四条 管理服务方面:开展企业管理咨询与培训;帮助企业进行制度建设;协助进行各种管理认证活动;进行 CI 设计、企业诊断、企业发展战略研究等。

    第十五条 市场服务方面:组织营销培训;进行市场战略研究、营销策划;组织产品展示展销;进行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开业庆典等系列活动;开展网上销售等。

    第十六条 信息服务方面:开展信息咨询;计算机培训;为企业无偿提供政策法规、行业动态资讯;进行网站建设、网页设计、主站链接、软件开发、信息发布等。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方面: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培训;帮助企业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帮助进行法律援助等。

    第十八条 企业改制服务方面:开展企业改制咨询;帮助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规范化股份制改造、企业联合、兼并、产权交易等;帮助企业运作上市。

    第十九条 文案服务方面:开展文秘培训;代理起草商业计划书(可研报告)、申请、报告、经验材料等各类文书;帮助企业进行资料翻译、档案管理等。

    第二十条 开展公关咨询:进行公关培训,担当公关向导;沟通企业与政府部门、新闻界、金融界等关系;组织公关交谊活动。

第四章 服务质量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通过组建“服务平台”为企业进行服务,是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民营经济发展局)服务职能的延伸和具体化。通过组织、启动“社会资源”,为企业担当服务中介机构。

    第二十二条 把质量和诚信作为服务中心的生命。切实把服务中心办成中小企业的外延机构,视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为己任,取得最满意的社会效果。

    第二十三条 服务的内容具有可操作性。本中心所聘请的专家必须有长期的企业实践经验,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培训、咨询、方案等,必须坚持基础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坚决摒弃华而不实的东西,切实能解决实际问题,为企业提供切切实实的服务,使企业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负责人为韩开心。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成本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创业服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中心。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非企业性质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长治县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中心

                                                                                                                                      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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