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乡镇企业 (民营企业)发展,更好的发挥山西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及晋政办发[2005]第14号文件精神,制定《山西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山西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指依照《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立的省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基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重点
第五条 基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贴息或注入政府资本金两种方式,以注入政府资本金方式为主。
第六条 贴息主要支持总投资在 1000万元以下,且一年内贷款总额不低于300万元的项目,方式采取一次性补贴项目贷款部分利息。
第七条 注入政府资本金主要支持总投资在 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方式采取资本金形式注入项目企业总股本。
第八条 基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符合全省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结构调整要求的重点项目;
(二)与解决 “ 三农 ” 问题联系紧密的重点农产品加工项目;
(三)出口创汇能力强的重点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点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省焦化产业政策的焦化项目的补充、完善化产品回收加工设施和焦化产品深加工的重点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请基金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对非焦化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乡镇企业发展情况每年确定重点使用方向。
第十一条 申报焦化及焦化相关项目按省政府晋政办发[ 2004]69号文件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基金项目的程序:
(一)符合基金支持重点的项目,进入省级乡镇企业(民营企业)重点项目库。
(二)根据每年的基金重点使用方向,由市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从省级乡镇企业(民营企业)重点项目库中择优推荐当年重点支持项目,并向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报送相关资料。
(三)对市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支持项目,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根据上报项目的审核情况,分类编制 “ 年度基金项目计划 ” ,分别报送省发改委、省经委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基金的项目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材料(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第十四条 申请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除提供第十三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项目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
申请注入政府资本金方式支持的项目,除提供第十三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申报企业股东大会的认可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项目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经省发改委、省经委审核后,按照 “ 年度基金项目计划 ” 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
第十六条 贴息部分的资金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直接拨付项目所在企业。
第十七条 贴息部分的资金自下达起,三年内由使用单位按年度以书面形式向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注入政府资本金部分的资金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授权省乡镇企业基金发展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行使出资人权利。注入政府资本金部分的资金坚持阶段性持股,不控股。
第十九条 注入政府资本金部分的资金采用股权置换的办法实现回收,回收期一般为 3-5年,回收期内按持股比例的大小,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可向项目企业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参与企业管理工作,并参予分红。
股权置换可采取股权回购(由入股资金项目所在企业回购股权)、股权转让(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持股人退出(对投入资金及时进行清算、回收,并将剩余资金如数纳入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等形式。
如项目潜力大,发展好,可申请延期办理股权置换手续或转入长期持股。
第二十条 省乡镇企业基金发展公司接到 “ 年度基金项目计划 ” 后,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如出现企业经营状况与申报要求不一致等不应给予支持的情况,要及时向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调整的项目,由市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省乡镇局审核后,下达基金项目调整计划。
第二十二条 回收的基金本金、股权投资收益要纳入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统一管理,滚动使用。
省乡镇企业管理局与省乡镇企业基金发展公司签订年度收益责任书。对回收的入股资金本金、股权投资收益,省乡镇企业基金发展公司可按实收数的一定比例提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省乡镇企业基金发展公司在每年中、年末以书面形式向省乡镇局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包括投资收益、项目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一定比例列支项目的前期费用,专项用于项目评审及有关工作的开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山西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发放及回收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