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县中小企业局文件

长县企字( 2005)13号


关于将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由政务大厅统一办理的请示

县政府:

    根据省政府《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晋政发 [2003]15号)、市政府《长治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长政发[2004]66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规定,为加快我县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步伐,进一步规范我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我们建议应将我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审核、征收工作列入县政务大厅统一办理。

    一、对我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除农村农民自建住宅房)的建设单位,县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在县政务大厅统一设置办事窗口,受理建设单位的建设申报并负责审核等工作。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纳入县财政预算。与城建、消防、地震等设施配套规费同步报审,实行统一管理,财政预算内专项收取。

    妥否,请批示。

    

                                        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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