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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县政字 [2003]57号 长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和创优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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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创优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环境,加快我县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推动我县经济大跨度跳跃式发展,对县境内外法人、个人投资的非煤、煤化工新上项目,本着“墙内事情企业办,墙外事情政府办”的精神,制订如下规定: 一、关于优惠政策 对投资 10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土地实行“零地价”或按比例补贴政策,具体与投资额挂钩。 2、新上项目投资达到60%以上,资金不足部分可以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担保解决。 3、新建项目投产后,产值达到亿元以上,税金达到千万元以上的,县政府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10%的奖励;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税金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4%-8%的奖励;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税金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6%的奖励。农业项目更加优惠。 4、新建项目投产达效后,三年内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部返还企业。 5、在企业改制中,凡有利于将原企业做强做大的项目,可以将企业遗留的问题搁置,由政府协商解决。 二、关于创优服务 1、政府成立政务大厅,全县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全部在政务大厅设立窗口,对外来投资和新上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和一条龙服务,原单位一律不在受理审批业务。 2、在政务大厅未建立之前,土地、立项、证照等县内有关一切手续,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县政府领导负责协调办理;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经贸局协调办理。手续办妥后,由县政府或经贸局送到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办理证照等费用由政府支出。 3、新上项目建设期间,由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组成协调服务小组,负责对外的一切事宜。 三、关于挂牌保护 1、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企业及现有的列入百强调产的企业(含煤炭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2、对挂牌保护企业,同一职能部门原则上每年只能检查一次,同一系统上级机关已经实施检查的,年度内本县不再检查。除煤炭等特殊行业外,税务、质检部门对企业的检查一般每年不得超过二次。特殊情况须请示县创环境领导组方可进行。推行无干扰生产经营月制度,每月25日前除安全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检查、评比、收费及罚款。 3、对于新办企业在建设期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到企业检查。特殊情况需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检查。 4、各部门对查出的问题要首先向县级分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然后报系统有关部门。 5、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向重点企业收取的费用,单位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经县创环境领导组审核后,指定单位统一收取,财政局按核准数额统一划拨。 6、未经县创环境领导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摊派、借款、借车和要求赞助、集资和捐赠财物。 7、对擅自到企业检查、摊派、收费、罚款的部门和个人,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论处,一经发现,由纪检、检察部门介入,对事情发生情况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记过、停职检查、免职、撤职等处分。 8、强化法律保护 ⑴公、检、法要高度重视为企业发展创优环境工作,找准切入点,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⑵严厉打击干扰破坏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属紧急情况及时处理的,公安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依法处理,一般案件也要锁定工作日,限期处理。 ⑶对涉及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一般违法违纪案件,司法部门介入前要事先征求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意见,采取适当方式,以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⑷严肃处理采取小字报等非法形式损坏企业法人代表的名誉和构成诬告罪的人和事。 ⑸法院对外地法院起诉、执行企业的民事(经济)案件,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求得合理解决。 9、加强舆论监督 县报社、县电视台要把招商引资和创优企业发展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及时宣传这方面好的典型,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重点对保护企业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问题以及涉及企业“三乱”问题和执法执纪部门的吃、拿、卡、要进行跟踪调查,明察暗访,并进行公开曝光和讨论。 四、关于对引资有关人员的奖励 1、奖励对象是指在为我县引资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2、奖励金额根据资金的性质,资金的额度,政府的承诺,个人的努力、项目让利的大小等因素由创环境领导组确定。 3、对企业引进的专家、教授及高级管理人才,县政府每年给予一定的特殊补助津贴,需要办理本人及家属工作调动、子女入学等相关手续的,县政府全面负责办理。 五、凡投资在 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投资500万元以下、农业、三产等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 六、县创环境领导组由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企业的县领导和县监委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七、创优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环境工作由县创环境领导组具体负责。招商引资和创优企业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由创环境领导组负责解释。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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